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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1章 死刑缓期执行 (4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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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在这种息讼思想的影响下,历朝都希望通过道德礼教,培养百姓道德品质,以达到“休诉”或“不诉”的境界。

        封建小农经济下,追求安宁、稳定,避免纠纷是社会认同的普遍心理。“息事宁人”不仅被法官所接受,也受到当事人的欢迎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在华夏封建社会,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,行政官员兼任法官,并无专业的法官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个冷知识是,华夏封建律例制订得相当严密。譬如满清的《大清律例》,堪称是华夏法律的巅峰,历任刑部官员都对《大清律例》引以为豪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大清律例》与《大明律》一样,明确规定官员判案必须引用律令条文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而官员大多是出身清贵的读书人,并不熟悉法律条文。为了规避风险,他们常常选择息讼,甚至强行要求当事人息讼。

        封建时代的司法制度,更是一言难尽。刑讯逼供、冤假错案都是屡见不鲜,即便是汉文帝、唐太宗、宋仁宗这样的仁主,也无力改革司法弊政。

        暨南军政府刚入主广州不久,司法审判体系建设仍在摸索前进。司法上,军政府同样主张减少诉讼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并不是因为军政府继承了儒家的“息讼”思想,实因法官太少、法律仍不健全。现在新旧交替,新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,减少诉讼实有必要。

        阿礼国连续旁听两场审判,都以中途休庭、择日再审结束,未免有些遗憾。

        紧接着,法官又审理了一起分销鸦片案。而前两个案件相比,法官审这个案子就果断迅捷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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